切换城市: 广东 其它
更新日期
2022-05-29 17:40
学校类型
公办学校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教学领域
--
电话
0744-2160808
官网
http://www.zjjvst.cn/
学校地址
张家界市解放路12号
3.凡报读我校的学生学费全免,贫困生还可申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2000元/年的国家生活补助金。
4.贫困学生可申请"-家-”就业同心温暖工程金,每年2000元。
5.品学兼优的特困生经学校认定后,代收费、生活费另予资助。
收费标准说明:农村户口、县镇非农户口、涉农专业学生及部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六、联系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为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从2011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国家免学费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国家免学费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老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国家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国家免学费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学校国家免学费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张家界旅游学校免学费对象认定实施细则》,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国家免学费对象名单。
国家免学费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国家免学费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老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国家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国家免学费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学校国家免学费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张家界旅游学校免学费对象认定实施细则》,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国家免学费对象名单。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无需申请,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免学费对象需经过规范的申请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国家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
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村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各级政府证明材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村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各级政府证明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要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
5、每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张家界旅游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汇总表》,上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州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辖区内符合国家金制度实施有关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分别在省级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含县级市)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技工院校同时挂中等职业学校牌子的,同时在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以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注册的数据为准,确定国家金资助对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户籍在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并持有城市低保证家庭的学生、残疾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纳入国家金资助范围。两年制、一年制的学生从顶岗实习开始不纳入国家金的资助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 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 3、非学历教育学生、非全日制学生、中专带薪学习的学生不予认定。 4、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资助的,经报同级中职学生资助机构批准后可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四条 国家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二、资金分担办法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待遇地区)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按照以下两个原则落实: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县市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1)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由省、市州按9:1的比例分担,县市区不安排分担经费;(2)2004年财政供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1:3的比例分担;(3)2004年财政供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在3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5:1:4的比例分担;(4)2004年财政供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县市区全部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省视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三、预算申请与下达 第六条 预算申请。每年3月20日前,各地、各中职学校按以下程序进行预算申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结合当年招生计划,联合、逐级向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金预算申请,填报《××年度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金预算申请表》(附件6)。 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向省财政、教育部门申请,实行分散办学的省农广校,由省农广校本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部属技工学校直接向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汇总、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4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技工学校报送的预算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预算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的分配名额及资金预算,提出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国家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及时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及省属学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于8月底前负责将国家金分配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所辖各中等职业学校。 四、国家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九条 国家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表》; 2、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4、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受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6、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每位受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金按月发放给受生。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金发放到受生手中。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实际受生名单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受生汇总表》,省属技工学校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前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统计表》(见附件4)及国家金使用与管理及收支情况,本市州中职学生资助情况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每月(2、8月份寒暑假除外)10日前,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学生异动情况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技工学校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财政部门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金的发放。 五、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资金,及时下达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国家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涉及资助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遴选确定资助对象,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管理机制和资助资金发放管理机制。各中等职业学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宣传,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初审,及时反馈学生异动情况并按时报送有关资助统计信息。 六、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要为每位受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直接将金发放到受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州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要设立并在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各地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国家金的发放工作出台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并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发放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有关政策、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学质量低下的中等职业学校,各地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控制国家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安排,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法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学校实施国家金制度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增强社会透明度。要通过宣传,充分反映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反映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群体的关怀,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教[2006]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附件2: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指南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 ◆享受国家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金政策的学校是指导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金资助对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国家金资助标准 国家金主要资助受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金发放到受生手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终确定的受生名单,直接将国家金发放给受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金中抵扣。
三、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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