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企业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企业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6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企业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9年以上;
(4)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企业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13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企业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工龄达10年以上;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龄达5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龄达3年以上。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龄达1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龄达2年以上。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龄达6年以上。
(2)取得大专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龄达1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学历者。(在校大专三年级、本科四年级学生可以报考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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