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
批准成立时间:2004年5月(由原中央部委属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设立)
批准单位:国家教育部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领域(专业代码为:085219)
拟招收50人,设油气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工程、油气储运工程三个方向(具体招收名额以教育部批准的人数为准)。
免缴学费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三年学费全免。
奖、贷、助学措施:
1.学校设置了多项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创新奖学金、青年英才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八钢奖学金、金广奖学金、康必达奖学金、安科院奖助学金等10余项;
2.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助学金等措施完成学业,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获得学校困难补助。
考试时间
2016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8∶30-11∶30,14∶00-17∶00。
学历(学籍)认证报告(未通过学历(学籍)审核者须提供);
享受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请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进行体检。体检地点为重庆科技学院校医院,体检时间于报到时通知。
绵阳师范学院
一、招生院校
2015年省内外招生院校、专业及代码、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办学性质及其它要求详见四川省《招生考试报》2015年招生计划合订本。
绵阳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639。
第三条办学地址:
学校现有磨家校区、北校区两个校区,具体地址如下:
1、磨家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西路166号
2、北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一段30号
学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14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校区详见《绵阳师范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四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五条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学校为绵阳师范学院。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书记、院长牵头,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绵阳师范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考生在完成专业考试网上报名并缴费成功后,于2018年月27日至4月10日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根据提示打印本人的专业准考证。
为保护本人的切身利益,请妥善保管好各阶段报名的登陆密码。未办理艺术体育类文化考试、专业考试报名及缴费手续的考生,不得参加体育类专业考试及录取。
贵校对学生有哪些奖励措施?
答:我校设有:(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2)专业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分一、二、三等奖;(3)贫困学生学习进步奖等。
贵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何资助政策?
答:我校已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生源地助学贷款、特困补助、学费免补、师范生免费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保障体系。几年来,我校没有任何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积极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0号)规定,全面落实我省改革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专项改革,为启动高考综合改革打下扎实基础。
积极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要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现有分类考试的招生规模,积极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各高职单招院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地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本地区高职单招工作的指导。各职业技能统考组考院校要高度重视技能考试工作,严格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价办法,加强对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在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注:备案表申请地址为http://www.***.cn/xlcx/rhsq.jsp#rhsqxj
体检工作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省卫计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考办介绍,由市州招考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复查工作在4月30日前结束。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对《体检卡》的填涂进行检查,确保医生签名、医院盖章完整规范。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提供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须安排在20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进行。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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