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界定。
对学历或学位的审核,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浙江省2010年护士资格证考试报名12月15日-2010年1月10日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