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及考生填报的志愿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依据考生分数和专业录取级差,按照分专业招生计划从一志愿开始依次录取,满额为止。如果需要开二、三志愿,经请示招生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后确定专业录取分数级差并对一志愿进行调整。
(三)各院系部组织有关人员阅档,发现问题及时与投档组联系解决。
(四)重大事项由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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