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件中规定的报名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已取得全日制普通医、护(药)学类第一学历或在职并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的人员;
(2)2002年10月31日之前入学的教育、教育并已取得医、护(药)学类学历及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3)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2.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含跨专业学习)且要求报考医学或护理专业的考生,其毕业后所获得的学历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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