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跟踪考核。获得资助后,受助学生自愿加入银川能源学院获资助学生成长计划,按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1.获得资助2000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各院系志愿服务活动15小时;
2.获得资助4000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各院系志愿服务活动20小时。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助学金,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学习不努力,不按时上课且旷课达6次以上导致成绩明显下降,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2门(含2门)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0小时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的学生;
5.受资助学生若有退学、转学、休学、意外死亡等情况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银川能源学院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