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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高专招生艺术类招生

新余学院高专招生工作规程艺术类招生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7-01 05:37:00 解决时间:2017-05-2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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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艺术类招生

(一)报名:对达到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由系部组织报名工作,并采用数码相机和计算机采集信息,用于准考证的制作等。

(二)命题:考题由主考单独布置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专业老师设计拟定,出题人员不参与该科评分工作。

(三)考试:考生须遵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考教师须遵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考试期间,由校保卫处派专人维护考场秩序。

(四)阅卷:阅卷前组织专人清除可能出现的记号;阅卷教师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按省招办要求聘请校外人员参加(不少于阅卷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并由复查组教师进行复查;命题及阅卷教师名单要在专业考试后报省招办备案。

(五)登分:试卷当场拆封。实行微机登分,并按分数排序打印成绩单。纪检、招生就业处、主考系部等单位领导签名后各执一份。

(六)专业合格筛选办法:按计划招生人数的3-5倍,划定专业合格线,经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依照考生志愿按专业总分由高到低发放专业合格证。

第十一条  考生的评分表、考卷、录音资料等考试材料封存一年备查。

第十二条 考生按省高招办规定的统考报名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公室报名(不必等专业合格通知),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考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文化报名序号寄给学校。未按时交寄文化报名序号者,将取消其专业合格资格,不能被录取。

第十三条 凡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的考生,其政审、体检与其它专业统考的考生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在政审、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按计划招生数的1.5倍划定文化分数线,然后根据所报志愿按专业考试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可录取至我校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省际、校际之间交流,增强学生竞争意识,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校知名度,我校积极与外省院校进行对等协作招生,并逐渐增加招生数量。招收的学生户口关系等按规定迁移到我校所在地,在校期间与其他统招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费用收取按我省确定的标准执行,毕业后原则上回生源所在省(区)就业。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要求及省高招委、省公安厅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录取通知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录取通知书统一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印制和核发,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招生就业处须有专人负责,规范管理,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三)录取通知书发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统招录取新生。

(四)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一经发现有滥发录取通知书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遇事推诿,贻误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江西省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秉公办事,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擅自点名录取考生。

(四)要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地做好招生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准确,一丝不苟。

(五)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

(六)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七)遵守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要请假;爱护公共财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八)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处处关心考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解答群众询问质疑,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

(九)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的志愿、考分、档案等,不得失职和舞弊。

(十)按规定移交、传递新生档案,保管好新生档案。

(十一)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必须遵守各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纪律。对失职和违反纪律者,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录取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省招办印发的《江西省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省高招办制定的《网上录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认真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细心审阅考生档案,慎重提出退档名单。

(四)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不准向考生、家长许愿录取、索贿受贿。

(六)不准在录取地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准参与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和违反规定的其它活动。

(七)不准带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的录取场所。

(八)录取人员须按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准时参加各项工作,中途不得随意换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录取,应向招生就业处请假。

第三十六条 录取场所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录取人员实行佩证出入录取现场制度。不佩证者,一律不得入场。

(二)录取现场应关闭手机,不准吸烟,不准大声喧哗。

(三)非中心机房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中心机房。

(四)录取期间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统一安排吃住,不得擅自外出或单独行动,在录取现场和住地,不接待来访。

(五)对于扰乱录取工作,违反政策、规定和纪律者,立即清理出录取现场。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体检时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部(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系部(专业)学习者,可予转入学科性质相近的系部或专业(不得跨科类)学习。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录取通知书上考生姓名有无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录取新生本人是否与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照片一致;新生入学后所填写的有关材料的字迹是否与考生档案中本人填写内容的字迹一致;录取新生的分数是否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享受优惠照顾的内容是否属实。

(二)复查办法:由新生班主任根据复查内容,逐个审查考生档案,并与新生入学后填写的学生卡片、作业本相对照。复查结果填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表》,并须经系部签署意见后上报校招生就业处。复查中发现并查实的新生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考生,将予以严肃处理,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已报到新生原则上不予退学。在入学三个月内,因资格复查不合格或个人原因(经济特别困难者除外)并有合理理由而退学者,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一)凡要求退学的新生,必须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并由新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校招生就业处。

(二)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学手续。

(三)办理退学手续前,先到校招生就业处领取《退学程序单》,新生按程序单依次办理有关手续。

(四)新生办好所有手续后,应将申请书及程序单上交校招生就业处,校招生就业处根据申请书及程序单到省高招办办理注销花名册手续。

(五)退学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新生本人负责。

(六)退学中的有关费用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在招生录取期间,对未正式办理入学手续而提出退档的考生,按下列规定办理退档手续:

(一)凡要求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考生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后,报校招生就业处。

(二)校招生就业处经办人根据考生书面申请提出具体意见报处长审批,处长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档手续。

(三)在办理退档手续时须交纳录取材料费、打印费等。

(四)考生办好有关手续后,后将申请书上交校招生就业处,一周内到省高招办办理退档手续。

(五)退档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校招生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17-05-2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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