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三款规定,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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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育学院大学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