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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招收专升本会计专业吗

许昌学院招收专升本会计专业吗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5 07:31:00 解决时间:2021-01-11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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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的办学性质和概况?
A:●许昌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国标代码10480 ●河南省报考代码: 6040(艺术提前批A段、体育本科、本科二批、少数民族预科班、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医学院专科) 6042艺术提前批B段、本科二批(中外合作办学)、艺术专科、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每生每学年5000元。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专业介绍
(一)本科专业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中俄)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系统掌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电力系统及电气装备的运行管理、控制设计、研制开发、实验分析的能力;能够解决电气工程领域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复合型、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工程制图、电路、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信号与系统、智能电网、自动控制原理、工厂供电、电力电子技术、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自动化等。2.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加)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人力资源、工商行政及企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及战略管理等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公共部门等各类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协调处理劳动关系、辅助组织目标实现,富有创造性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管理学、管理心理学、管理信息系统、经济学、统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绩效与薪酬管理、企业战略管理、公共关系学、经济法等。3.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中英)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戏剧和影视文学基本理论及剧本创作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国内外剧院(团)或电视台、影视制作公司、传媒公司等文化传播机构以及国家机关、文教事业单位从事戏剧影视策划、创作、评论、宣传及教育工作的应用型及国际化专业人才。主要课程:电影艺术概论、戏剧艺术概论、概论、视听语言、影视制作、摄影摄像基础、表演导演基础、中国话剧史、外国戏剧史、戏剧剧本创作、影视编剧与实践、中国电影史、世界电影史等。4.视觉传达设计(中美)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视觉传达设计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较高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专业设计部门、学校、科研单位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从事艺术设计、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设计素描、设计色彩、设计速写、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包装设计、广告设计、VI设计、商业插图、字体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等。5.舞蹈学(中美)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舞蹈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具有较高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中小学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各类专业文艺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从事舞蹈教育工作及舞蹈表演、编导创作、研究工作的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中国古典舞、中国民间舞、芭蕾舞基训、舞蹈技巧基础、剧目与舞台表演、舞蹈创作、舞蹈教法、现代舞、世界舞蹈、韵律感悟、舞台剧、街舞等。6.学前教育(中美)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学前教育基本理论知识,兼具艺术教育的基本教学、艺术技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高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各类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学校,托幼教育机构、各类卫生保健、少儿活动、社区文化等国内外公共事业机构和儿童文化事业领域,从事儿童综合艺术教育教学、研究、管理等工作的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学前心理学、学前卫生学、学前教育原理、儿童发展心理学、幼儿认知与学习、幼儿游戏与应用、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应用、学前儿童社会教育、学前儿童美术教育、学前儿童音乐教育、幼儿园组织与管理、幼儿园教育环境创设等。7.土木工程专业(中俄)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土木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较强的专业软件应用能力及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建筑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土木工程制图、土木工程材料学、工程测量学、工程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学、结构分析、混凝土结构设计、钢结构设计、土木工程项目管理等。8.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俄)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方法和技能,具备该专业动手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国内外科研部门、教育与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从事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建设相关的设计、开发、管理及数据分析与挖掘等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程序设计基础、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原理、数据库原理与应用、软件工程、大数据平台核心技术、数字图像处理、Web应用系统开发、JavaEE技术等。9.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中美)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扎实的工程基础知识、机械工程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机械工程应用、生产管理和工程管理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机械设计、机械制造、自动化和生产管理领域从事机械工程相关研究、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开发和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机械原理、机械制图、机械设计、机械制造工艺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机床电气与PLC、数控加工技术、数控原理与系统、机器人与数控机床、精益制造、自动设计、机电一体化技术等。10.工商管理专业-会计方向(中美)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管理学、会计学、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和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熟悉企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惯例,掌握会计实践规律,具备基本的会计操作技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政府机关、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审计及管理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管理学、经济学、经济法、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会计电算化、统计学、企业战略管理等。11.土木工程专业(中美)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土木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较强的专业软件应用能力及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建筑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土木工程制图、建筑环境学、工程力学、土木工程材料、物理地质学、工程学概论、封闭管道设计、工程图学、基础结构设计、土压力与地基等。(二)专科专业1.艺术设计专业(中美)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艺术设计专业基本原理与基本技能,了解与专业相关的科学技术新发展,具有独立进行产品包装、装潢、广告设计与广告策划、室内设计、三维动画、环境景观设计整体规划及应用现代多媒体技术的能力,具有较高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国内外艺术设计教育、设计、生产和管理单位从事艺术设计、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设计色彩、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商业插图、字体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标志设计、VI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多媒体设计等。2.音乐教育专业(中美)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音乐教育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音乐学的新发展,具有较高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培训机构从事音乐教育工作、组织和参与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的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视唱练耳、声乐、钢琴、中国音乐史、外国音乐史、中外音乐名作欣赏、基础和声、民族民间音乐概论、合唱指挥、音乐美学、音乐教学法、歌曲分析与写作、钢琴即兴伴奏等。3.护理专业(中英)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护理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院等医疗保健机构从事临床、预防、保健、康复等护理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及国际化护理人才。主要课程:基础护理学、基础护理实践技能、护理人文素养、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中医护理学、急危重症护理学、心理学等。4.市场营销专业(中加)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扎实的经济管理理论基础和市场营销专业知识,掌握市场营销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从事市场研究、营销策划、销售管理等市场营销与管理工作的应用型及国际化专门人才。主要课程:营销学导论、营销交流、商务交流、营销调研、营销管理、非营利组织营销、消费者行为学、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等。
我校招生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88号许昌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461000  咨询电话:0374-2968816  招生网址:http://zs.***.cn
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良好,身心健康。(二)取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2018年至2020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三)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http://***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相关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
学费标准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河南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3.报名办法。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要指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报名结束后,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8.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省级招委会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终裁定。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15.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自2020年起,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考”的,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采用整套试题组织考试的(含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听力测试应安排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采用单独组织外语听力考试的(一套听力试题或两套不同的听力试题),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务实施细则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8日(具体时间安排见第18条)。自命题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考试之外的另一次考试时间。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19.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翻译工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汉语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由有关省级招委会确定;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录取。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章程的网址。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35.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36.考生志愿的填报。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37.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3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39.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教育部规定的情况外,严格控制提前批次录取高校和专业。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40.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41.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妥善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要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42.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43.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44.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1)烈士子女;(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47.同时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大的一项分值。各省(区、市)应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地方性加分政策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凡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之前结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月底之前结束。54.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55.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5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57.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5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59.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6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62.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指导各省(区、市)研究制订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并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63.省(区、市)、地(市、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地(市、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作出相应的规定。64.省级招委会的职责:(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65.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9)承担省级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66.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67.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68.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7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72.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73.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技校网友 2021-01-11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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