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调不进来,直到2007年10月,通知我签合同并说什么补缴保险(不知道补到什么时候),后来才知道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才签的,请问,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可向公司索赔并要求补缴以前的保险,是否已经过了时效?如果索赔,有什么法律依据?请各位多多帮忙。
亲的意思是不是2007年10月开始和公司签定合同并缴纳保险。如果是这样的话,现在辞职就是2011年辞职,要求因未签合同索赔双倍工资的时效期已过,但是可以要求补缴保险。如果和公司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去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如果单纯的保险补缴去劳动监察;如果想再加其他的索赔,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立案。现在都是免费的!但是先建议你和公司协商!呵呵,我正好知道一些,希望可以帮到你!
我于2003年6月1日就职于山东烟台某监理公司,在2007年以前,公司未与我签订合同,理由是学历低(中专),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