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贸学院
艺术与传媒学院简介SchoolofArt&Communication
艺术与传媒学院是湖北省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艺术设计是学校重点建设和特色学科,于2010年“艺术设计”专业被省教育厅遴选为湖北省独立学院重点培育本科专业、2012年“设计学”被湖北省教育厅遴选为“十二五”高校省级重点(培育)学科、2012年“环境设计”获批湖北省教育厅省属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015年“动画(城市数字信息媒体设计)”被遴选为湖北省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本科项目,2014年“产品设计”专业获批湖北省教育厅省属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项目。
现有一支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教师团队,专兼职教师44人,其中副教授职称以上11人,硕士学位以上90%。学院现有专业教室40间、多媒体教室24间、专业机房7间,在有力的团队背景支持下,另设有影像实验室、陶艺实验室、模型实验室、产品设计工作室(玩具博物馆)、视觉传达工作室、环艺工作室、服装工作室、文化创意中心、动画传媒工作室,其中玩具博物馆为全国高校唯一玩具博物馆。多年来,为社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好,动手能力强,适应社会多方面需求的人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和优势。
近年来,学院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均在95%以上,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武汉等大中城市。部分学生已成长为业界和企业的中坚力量,并走上了领导岗位。
学院师生锐意进取,在教学科研、学生培养、社会服务及专业竞赛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专业教师共获得包括国内外高规格设计大赛在内的各类竞赛奖200多项,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在内的学术论文百余篇,编写出版特色教材30余部。学生获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靳埭强设计奖、白金创意奖、秘鲁国际海报展、乌克兰生态海报展、湖北省高校美术与设计展及全国各类设计创新大赛等获得奖项200多项。师生积极参加社会各类实际项目,并将实际项目引入教学课堂,采用工作室式教学方法,获得采用几十项,赢得社会的认可。
长江职业学院
以“校企互嵌”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核心,以“课程+项目+实践协会”为载体,推行“职业导师、专业导师、企业导师”的教学实践管理体系,全方位打造营销专才。
就业方向:主要为各类企业培养渠道专员、客服主管、营销策划以及销售助理等岗位人员,职业发展方向有销售经理、渠道经理、策划主管、区域经理等。
职业资格证书:市场营销经理助理证书、助理营销师。
电子商务(点击我了解更多)(含电子商务运营与管理、移动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方向)——校级重点专业、校级特色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电子商务领域急需、实践性强,能熟练运用互联网及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具备与本专业岗位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电商知识与职业技能,可从事网店运营与管理、数据分析、网络营销与策划、网络信息编辑、在线客户服务、网页前端设计和网站内容维护等一线电子商务运营和管理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专业特色: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才。请符合条件的新生于当年7-8月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江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长江职业学院2019年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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