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8〕260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9年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工种。
第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技能培训的成本及层次,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进行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顺序依次发放。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及深圳市下达的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技能培训鉴定方案和补贴资金支出计划。
(二)组织技能培训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调拨。
(二)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
分原则,受理管辖企业申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九条来深建设者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
(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深圳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的来深建设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单项能力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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