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查了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低工资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2008年度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以上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10元左右。
根据劳动法规: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国家实行低工资保障制度。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要约定并写入合同中.
如果你到目前尚未与老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议马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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