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就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促就业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陕西籍)、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在我省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零行发文。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以下统称“鉴定补贴”)是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资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减免收费,不足部分由鉴定机构自行承担。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以下称“就业处”)负责制定、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补贴资金计划,并对全省鉴定补贴实行全面监管。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分解和落实鉴定补贴计划;负责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审核、上报职业技能鉴定资料,及时申领、拨付资金;协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鉴定机构的鉴定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和指导。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市鉴定中心)负责本市鉴定补贴计划的制定;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审核、上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料,及时申领、拨付资金;协助上级部门对所属鉴定机构的鉴定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监管。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各鉴定所站承担鉴定补贴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上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料。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支付命题、制卷、阅卷、保密、监考、巡考、远程监控、技术支持、能源、设备消耗、考场租赁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鉴定补贴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就业处下达全省鉴定补贴资金总计划;省鉴定中心根据各市及省属鉴定机构申报情况、分解年度补贴计划。
第七条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衡发展,各级机构要统筹安排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指标原则上不得相互占用,确需调剂使用时需经省鉴定中心同意。
第八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中所述条件之一的人员,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次15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需要提交补贴对象的以下个人资料:
1、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有效的失业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5、以上四类人员均需出具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
第十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相关鉴定机构应在考核结束后,将申领补贴资金人员名单在当地公示七个工作日,而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上报省鉴定中心。鉴定机构申报补贴时,应向上级鉴定机构写出正式申请报告,并提交享受鉴定补贴的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单位基本账户及第九条规定需提交的个人资料。省鉴定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上报就业处复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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