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各级鉴定机构应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银行开设职业技能补贴资金账户,用于对各级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核算支付。省鉴定中心每季度复核各市鉴定中心补贴申请,并向就业处申报。就业处复核完毕报省财政厅社保处审核批准后,省财政厅社保处将资金拨入省鉴定中心账户,省鉴定中心依据终审核结果下拨鉴定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鉴定补贴实行年度审核。各级鉴定机构与财务财务部门对补贴资金往来要进行核对和核算,并按要求向上级鉴定机构报送鉴定补贴年度决算报表和说明。鉴定补贴决算资料应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省鉴定中心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鉴定补贴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就业处。
第十三条各级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鉴定补贴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1、建立和完善各项鉴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
3.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鉴定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鉴定补贴。
第十四条就业处或在就业处授权下省鉴定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鉴定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经查实鉴定机构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做假、挪用、截留及随意扩大开支范围等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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