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必须高效、准确、守纪;建立录取工作日记,重大事项必须向分管领导请示,由院领导决策方可后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由招生办负责把录取通知书及相应的入学须知寄出,录取新生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供广大考生及家长查询。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两周内,可进行小范围的专业调整,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签具意见,后由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原件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一周内,学生工作处组织班主任核对新生花名册,逐一落实不报到的考生名单,不报到的考生名单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招生办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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