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二级学院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二条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高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对递交申请的学生组织进行评审,按照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各高校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高校应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九条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各级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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