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1.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存在抽烟、酗酒等生活铺张现象者;
(3)不求上进,生活、行为习惯有恶劣影响者;
(4)因家庭建房或购买车辆等其它高消费行为造成临时困难的;
(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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