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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未经登记、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法律责任)

上海公布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未经登记、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法律责任)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23 10:32:00 解决时间:2018-03-22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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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法律责任)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8-03-22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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