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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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社区法律事务 | 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 | -- | -- |
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办公室文员(财务、档案、法律事务) | 上海现代职业学校 | -- | -- |
公共管理类--现代行政--行政事务(财务、档案、法律事务) | 上海现代职业学校 | --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 | 上海新职联职业培训学校(普陀校区) | -- | -- |
学前教育--保育员 | 上海新职联职业培训学校(普陀校区) | -- | -- |
汽车零部件营销 | 上海新职联职业培训学校(普陀校区) | -- | -- |
上海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未经登记、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法律责任)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