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农、海、低家庭学生,实行免缴政策规定的学费和书簿费。
2.对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由各德育处老师造册,与教导处核对学籍后,经分管校长审核签名后再经校长终审核签名,财务室将资助金按月平均发放,转入学生银行卡。(暂不能申领银行储蓄卡学生,按沪教委职(2010)21号文规定方法发放)。
3.对符合享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由政教处老师造册,经分管校长审核签名后再经校长终审核签名,助学金以发放现金的形式由学生签收。
4.对既符合“专业奖励”又符合“帮困助学”条件的学生,采用求高不求低的原则,按高的标准发放。
5.错过申报日期的困难学生,学校经核实情况后,对符合帮困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
6.对中途退学的学生,教导处及时注销其学籍,同时通知德育处终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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