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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职业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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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5 02:49:00 解决时间:2020-11-10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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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录取名单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存档。各试点院校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6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十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阅卷、登分等考生信息登录和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十公开:(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录取);(5)考生资格公开;(6)录取程序公开;(7)录取结果公开;(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9)重大违规事件及结果公开;(10)录取新生结果公开。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32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考试招生机构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附件2015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时 间工作内容2015年1月9日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并向区县寄送经核准的招生章程2015年2月11日13:00至13日16:00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上报名系统办理报名手续2015年3月6日、7日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2015年3月14日上午8:30试点院校选拔测试2015年3月19日15:00前上报考生成绩数据2015年3月20日退役士兵招生会议2015年3月20至22日试点院校进行第一、二志愿录取2015年3月23日试点院校上报缺额计划和录取结果,并公布院校缺额计划2015年3月24日24日上午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院校缺额计划,24日13:00-25日13:00未录取考生网上填报征求志愿2015年3月25日25日15:00-26日13:00试点院校进行征求志愿录取2015年3月27至4月2日公示拟录取名单(学校网站)2015年4月3日发放录取通知书,上报新生录取数据2015年4月10日前新生报到(具体报到时间由各招生院校自定)2015年5月至6月试点院校可在可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2015年9月新生正式入学
抄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月6日印发
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67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报考考生类别:1.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10门学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可报名。目前已经取得高中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和信息科技等6门学科(以下简称“6门学科”)有效成绩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报名参加2015年语文、数学、外语和思想政治等4门学科(以下简称“4门学科”)的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按照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录取;如未报名参加4门学科考试,或报名后实际未参加考试者,不能参加2015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录取。2.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历届高中毕业生以及应届高中生(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信息科技等6门学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的)和本市历届、应届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纳入入学当年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均可报名。该类考生将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考试录取。3.本市内地新疆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市教委锁定),该类考生将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考试,计划单列,单独录取。4.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二)报名、确认办法和时间2015年2月11日9:00至2月13日16:00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www.***.cn和www.***.cn)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报考信息,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予以补报名。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须于2015年3月6日、7日到第一志愿院校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本人须在《2015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信息表》签字确认,因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2015年应届“三校生”持学籍所在“三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历届“三校生”持由原毕业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直接到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和考生资格审核。除此以外,报考依法自主招生院校的考生须先参加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取得高考报名号,并由接受报名的区县考试招生机构按照高考报名工作规定做好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三)志愿填报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同时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可填报2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多可填4个专业和1个专业愿否调剂选项。第一、二志愿录取结束后,网上将公布有缺额计划的高校及其专业情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再次在网上填报2所院校志愿。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招生院校须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五、考试与录取办法各项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15年3月14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一)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70%。2.艺体类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3.以上校考测试方式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二)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和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组成。统一入学测试成绩满分150分;素质技能测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满分均为100分,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占比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试点院校以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办法同上,录取时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及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比例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六、录取工作日程(一)录取时间试点院校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其中,2015年4月3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份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和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二)调档工作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15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九、收费标准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以及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中等教育等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2000〕第1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5年6月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试点院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制定。十、招生章程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经过评审,确定参加依法自主招生的院校须填写《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正式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5年1月8日前完生章程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和实施招生章程,并于2015年1月9日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考试招生机构。十一、相关事宜试点院校在征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开展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15年秋季入学。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校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具体加分事项和分值另行公布。十二、招生纪律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录取名单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存档。各试点院校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6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十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阅卷、登分等考生信息登录和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十公开:(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录取);(5)考生资格公开;(6)录取程序公开;(7)录取结果公开;(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9)重大违规事件及结果公开;(10)录取新生结果公开。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32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考试招生机构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附件2015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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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月6日印发
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cn;招生办官网:www.***.cn/ygzs咨询电话:021-69990068/69990015
学院简介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2012年7月被上海市教委认定为“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学院重点建设“大安防技术”特色专业群和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机床维修)、电子商务、创业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同时,积极打造优质的基础设施和校园文化环境,建成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绿色精品”校园。学院地处上海市有“国际汽车城”之称的嘉定城区,目前在校高职生四千余人。校园环境雅致,是上海市“花园单位”。学院始建于1959年的“上海科技专科学校”。2003年至今连续保持“上海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被授予“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称号。在2014年“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重点专业建设教学设计大比武”中荣获一等奖的第一名。学院设有通信与电子信息、机电工程、经营管理、商务流通、人文与社会科学五个系,下设20余个专业。目前已拥有10门上海市精品课程,多项市教育科研成果奖及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学院现有专、兼任教师260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者70余人,讲师、工程师100余人。有现代化教学设施、先进的公共实训中心,建有电子技术、模拟电路、安全技术、汽车电控等80余个实训室,能为学生提供教学实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不懈探索与高科技企业相合作;努力拓展国际交流,引进优质教学资源;与上海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紧密的校企合作关系,办学水平不断提升。
学费标准
学费: 7500元/年;住宿费:1000元~~1200元/年;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1. 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 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3. 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4. 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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