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及评卷结束后,省内、外院校均按教育部规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确定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并发放《2008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简称《合格证》)。各学校在《合格证》中必须注明考生的专业成绩和分省排名(没有进行分省计划的学校或专业要注明全国排名),并于4月6日前将《合格证》发送至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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