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在全面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依照国家四部委《意见》的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是:第一步,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一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二年级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二年级城市家庭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享受助学金困难学生的控制人数)。第二步,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享受助学金困难学生的控制人数)。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以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我省藏区“两州一县”的中等职业学校的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对上述各类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在享受助学金比例控制人数内,具体评定享受对象。
(二)我省特殊情况的助学金补充政策。全省面上所有中职学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应严格按前条调整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政策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个别特殊情况适当放宽享受范围,具体是:
1.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连片特困地区”和藏区“两州一县”的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助学金享受范围,放宽到包含“县城学生”,不受“农村学生”的限制。
2.为保持我省“9+3”政策的连续性,把“9+3”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不受困难家庭“20%比例”的限制。具体口径是:按照“9+3”既定政策,一、二年级学生(含内地自治县、民族待遇县)按全标准发放,三年级学生(不含内地自治县、民族待遇县)标准减半。
3.为照顾特殊困难学生,将3所省属特殊生源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不受困难家庭“20%比例”的限制。
(三)助学金财政分担政策。国家助学金继续执行每生每年1500元的资助标准。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办法是:
1.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2.对市(州)、县(市、区)属中职学校,在实行全面免学费后,按照中央规定,助学金补助比例调整为与免学费补助比例一致。换算为定额方式,即:省财政助学金补助定额=省财政免学费补助定额÷2000元×15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对“9+3”学生,按我省既定政策,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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