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免学费的基本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执行免学费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专、中专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
免学费标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二)财政对学校的补助政策。实行全面免学费政策后,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具体计算办法是:
1.对公办中职学校,按各年级符合免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财政补助标准计算补助资金。财政补助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批准学费标准为固定数的,财政补助标准按批准学费标准确定;批准学费标准为幅度区间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实际收费在批准幅度区间以内的,财政补助标准按实际收费确定;实际收费低于批准幅度区间下限的,财政补助标准按批准幅度区间的下限确定。
2.对民办中职学校,按一二年级符合免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的财政补助标准计算补助资金。
(三)各级财政的分担政策。实行全面免学费后,按政策应补助学校的财政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办法是:
1.对市(州)、县(市、区)属中职学校的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对各地实行“定额包干,人数据实,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省对各地每生每学年补助标准是:成都市1600元,攀枝花、德阳、绵阳和宜宾四市1800元,其余十三市1900元,扩权试点县1950元,民族地区(含自治州、自治县、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20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省财政补助定额如有结余,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2.对省属中职学校,省财政根据学费标准分别确定各校补助定额,按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实际人数计算补助,包干使用。
3.对到内地学校就读的“9+3”中职学生和接收学校,补助标准和方法仍按现行“9+3”经费政策执行不变,学生人数单独统计,省财政按政策标准和学生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计算财政补助资金的学生人数,按照学校管理关系,分别由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负责统计和审核认定,并提交给财政部门作为计算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依据。学生人数一律以各个学期符合免费政策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为准。个别学校的个别专业有四年级学生的,计入三年级学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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