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该保险由内江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为15000元;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保险金额高为15000元;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产生的符合城内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5%比例赔付,高赔付金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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