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对象: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就业(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各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须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培训开班备案,经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一是《广元市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一式四份);二是《广元市职业培训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含电子文档)(一式二份);三是参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原件(审验);四是培训工种的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表;五是征订培训教材清单。
3、各定点培训机构在非校本部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时,要提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的具体地点、工种(专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安排专职人员到现场实地对理论、实操场地及实训设施设备等进行核实,合格后方可开班。
4、原则上一次只能申报一至三个批(班)次,每批(班)次原则上不得超过120人,待本批(班)次培训结束后,才能申报下一批(班)次。在培训过程中要尽量实行小班制教学,原则上每个班不超过60人,培训课时根据不同工种初级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确定。
5、各定点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结业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报告后督促培训机构完成以下工作:一是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组织参训学员统一考试,合格者颁发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二是开展国家规定的准入职业工种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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