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财务处处长、监审处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成员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领导、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及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负责人,班长或团支书任组长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本班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指导、监督各系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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