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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培训费用直补企业。将培训费用直补企业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的,国办11号文件也突出强调了要发挥企业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培训费用直补企业的有效办法是今年的工作重点。2008年财政部和我部下发的《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已对此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但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有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培训成本核算非常复杂,很难确定培训补贴标准;二是对培训效果的考核缺乏有效手段。为解决以上问题,经认真调研,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完善,提出可以将培训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的前提条件之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无论签订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长是6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培训后不能达到上岗要求,企业是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因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明劳动者达到了企业的上岗要求,进而体现出培训的效果。另外,关于培训补贴标准,《通知》要求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我们建议,各地可以采取人均定额等方式补贴,这样便于操作。
??????????? 2018-03-20 18:31
检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张斌:特别职业培训关于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