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修读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分。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的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不高于60%。
第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籍单独管理,即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若补考仍未通过,需按学分缴费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选课学习。
第十四条 修读期间,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安排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办理退学手续。未申请办理退学手续而擅自中途退学者,其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不予认可。学生的退学申请应向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并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中途退学,当年学费不退。
第十六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双学位的授予经开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复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可颁发“南昌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仅提供“南昌大学辅修专业成绩单”,其辅修专业学籍表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方可授予双学位证书,并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上加注选修专业的名称。
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修读其它专业的双学位,须达到选修专业的外语要求。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或未完成选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颁发“南昌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核定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双学位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9]536号)文件执行。双学位、辅修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一次性缴清。未缴清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12级学生开始实施。若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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