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劳动发[1996]370号)规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劳动者积极钻研技术,提高技能,实行职业技能与工资、福利待遇密切联系的制度。
各用人单位要把参加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上岗的必备条件和晋升工资及确定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质量认证或等级评定时,必须同时检查其技术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只有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才有资格参加评选先进、企业晋升及ISO9000认证;企业经营者才有资格评选先进、晋升工资、晋升职务、兑现承包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才能领取足额年薪。
宁波北仑弘途职业培训学校职业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有什么待遇?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