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试科目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四个科目的考试。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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