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应有独立财务帐户,应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举办者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举办者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配备专职教师2名以上。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每个教师多只能教授两个不同内容的课。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须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兼职教师须与学校签订兼职协议。
第十五条举办者应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经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七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投入办学的自有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九条外省来我省办学的举办者还需提供原办学所在地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办学质量评估报告和同意到我省举办职业培训的办学介绍信。
第二十条已经被注销和撤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原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再次申请设立的不得使用原有名称以及他人正在使用或使用过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使用统一的名称格式,即“江西省×××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设置标准制定本设区市初、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西江西省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举办者应配备专职校长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