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 统招生 择校生(上限数) 盐都区 录取工作 2017年市属中专、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对口高考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考试中心统一扎口管理,在市实行网上集中录取,严格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和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凡已按志愿投档录取的考生,其他职业学校不得再登记入学、重复录取。各录取学校对已投档录取的学生要抓紧做好登记注册、及时建立新生学籍。为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在市招生考试中心各类别投档录取工作全部完成后,如有少数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学生,可凭准考证原件、成绩单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到同意接收其就读的职业学校申请注册入学。招生学校不得接收未提供准考证原件、成绩单原件及身份证材料的学生注册入学。市教育局职社处和市招考中心联合审核,未提供原件材料的学生注册无效,不得录取并取得学籍。 新生录取名册由市招委统一审批,录取通知书由各学校设计印制并统一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发放给学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统一办理学籍入库手续。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社会适龄青年和其他群体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仍实行注册入学制度。未经批准的招生行为一律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招生报名审核 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报名与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相结合,报名工作由盐城市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按盐城市招生考试中心通知执行。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凡未在当地取得应届初中学籍的学生,均确定为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一律在学籍所在校报名、参加中考,本市户籍在外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要回本市入学高中的,必须在中考报名前转学至本市后,方可在转入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本市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未参加本市中考的学生。本市内学籍所在县(市、区)和户籍所在县(市、区)不一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区域报名、参加考试,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县(市、区)填报志愿并参加该区域学校的录取;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回户籍所在县(市、区)填报志愿、参加录取,则不能参加学籍所在地区高中学校志愿的填报和录取,考生和家长选定后须在中考报名时提出申请并同时填写《盐城市中考二次建档填报志愿申请表》,申请取得二次建档号的考生,仍使用原建档号在学籍所在区域报名参加考试,但只能用二次建档号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填报志愿、参加录取,其原第一次建档号在填报志愿、参加录取时自动失效。 各地必须将中考报名信息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往年中考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确认具有填报定向指标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和往届生等信息。考生必须在与学籍相一致的学校实际读满两年以上且整个初三年级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才具有获得学籍所在学校定向指标生的资格。各初中校必须在校内公示定向指标生资格条件和本校符合定向指标生资格的学生名单,定向指标生录取后如有举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以作弊论处,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学校责任人的责任。 招生管理 各地、各学校要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确保2015年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努力扩大优质职教资源招生规模,对未达到三星级标准的职业学校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其招生计划。除省教育厅下达我市的高等师范、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招生计划外,非我市紧缺或社会急需的市外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在我市安排招生计划。市内各职业学校更不得为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代报招生计划及新生学籍。 各职业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发布,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弄虚作假、夸大其词的承诺。对刊登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严禁中职学校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中职学校有偿招生;严禁初中学校向招生学校索取生源组织费、各种“回扣”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中等职业学校、各种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乱招生、乱收费;凡未经公布,没有招生资质的学校和专业,一律不得招生。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偿招生、索取回扣、非法招生等问题,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停止招生,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附件2: 2015年盐城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计划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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