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临床医学学科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针对医疗卫生行业需要培养的具有较高的临床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各学科专业的招生必须是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权授予学位,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当年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点。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复试成绩合格的应届或往届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以及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住院医生。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类型分为非定向、定向、委托、自筹经费等。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我校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复试方式采取理论考试、临床技能测试及心理健康测评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理论考试主要包括专业课考试和专业英语考试;临床技能测试包括病历书写和临床基本技能操作。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处、纪监部门、各学院主管研究生的领导组成,其职责:
济宁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