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3]75号和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18号及湘财综函[2005]40号等文件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见附件5)。
2、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
湖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鉴定收费及其它事项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