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爱教育,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与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关心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爱护学院财产,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终身学习和品行修养,增强适应学院建设与时代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需要,动态确定教职工的规模与结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按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五十三条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建立激励机制,提供良好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修和挂职锻炼,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第五十四条学院按照考核方案,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院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教职工退休制度,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院的外(返)聘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享有本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学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学院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及时提供事关学生权益的各种信息,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党团组织等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七条在学院接受培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顾平等自愿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八条学院积极主动参与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发展与社会、政府、企业等外部的联系。积极扩大与供销、商业、贸易行业和长沙麓谷高新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加强校企合作。
第六十九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办学的咨议机构。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加强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订单教育和技术咨询、项目开发等各方面的合作。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院以湖南现代商务职业教育集团和湘商文化院为平台,以湘商文化为基础,扩大与湖南相关的企业、学校和本土商贸知名企业与知名商人的联系,依托这个平台,加强创业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职业使命,规划职业生涯,树立职业品格并强化对学生“财经职业岗位”能力的训练。
第七十二条校友是指在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含前身)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七十四条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院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五条学院根据需要成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院的各种资助;按照法律和相关合同规定,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和分析使用成效。
第七十六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后勤服务与安全健康保障体系,保障师生的学习,工作与生活。
第八十二条学院校徽是以稳定的等边的三角形外形作为底圆,代表学院师生团结稳定,向上,学无止境、不断攀登的理想追求。标志内由“山峰”和“铜钱”组成奋力拼搏的“人”字形,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图案上部分“铜钱”造型突出学院的商务特色,同时,底图又是拇指印的造型,预示着学院未来的发展更高更强,学生未来的事业将“牛气冲天”。图中的数字1950是学校的创建年,反映学院的历史及文化底蕴。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旗是印有学院名称和学院校徽标志图形的矩形(288CM×192CM)旗帜。
第八十四条学院的校歌为《流金岁月》。
第八十五条 学院的校庆日是公历11月20日。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根据本章程制订或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学院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本章程。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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