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时间以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通知为准。
二、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学院每年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布置,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专业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四、各班成立班级资助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该学年本系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建档情况及申请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参照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本院学工办。
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及结合本系该学年关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和建档情况、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学业成绩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进行择优推荐,确定初评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系学工办上报的初选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批准。
七、学校通过校园网、宣传橱窗等平台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八、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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