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公安部政治部将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退回原学校。对已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学校:
1、毕业生采用欺骗、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警资格;
2、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3、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4、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5、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6、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二)岗前培训淘汰。对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三)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2015年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警以下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