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对低工资标准做出调整,市区及双桥区、双滦区、开发区、营子区由原来的每月520元调整为540元,兴隆县、平泉县分别由原来的470元、420元调整为480元,其他县由原来的420元调整为440元。非全日制小时低工资标准,市区及双桥区、双滦区、开发区、营子区由原来的6元调整为6.2元,兴隆县、平泉县分别由原来的5.5元、5元调整为5.6元,其他县由原来的5元调整为5.2元。本次调标的适用范围:承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河北省承德市的工人工资标准*低是多少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