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考条件(附件1)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级别的考试。
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的证明。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河北省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报考条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