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员。董事会组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除第一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指定外,第二届起,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经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可代行董事长之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的任职,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经董事长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要求设立党的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并领导全校党、政、工、团建设。指导办学方向的政策落实;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结余资金用作下一年度学校办学周转,或全额提取至学校发展基金。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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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酒店中层管理方向) |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 -- | -- |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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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与管理(森林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方向) |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 -- | -- |
工商管理 | 江西南康科汇技工学校 | 2-5年 | -- |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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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师方向) |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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