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简介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是有谭嗣同夫人李闰等人于1902年创办的湖南省浏阳师范学校。百年名校,人才辈出,胡耀邦、杨勇等同志都曾在我校就读。学院现有雷锋(主)校区、浏阳(东)校区,占地面积
600余亩,在校学生9600余人,教职工600余人,其中正、副教授110人,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360余人。
学院坚持“立足产业园,服务长沙市,面向湖南省,辐射中东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定位,坚持“以人为本、以工为主、以质为重、特色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思想,推进由规模式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一个战略转移”,打造园校发展共同体和师生发展共同体的“两个发展共同体”,提升雷锋职业精神研究基地、特殊教育研究基地、高端装备制造业应用技术研究基地的“三个研究基地”,建设文明和谐校园、智慧活力校园、法制平安校园、美丽幸福校园“四个校园”,为实现特色更鲜明、质量更优良、社会更满意、师生更幸福的优质特色高职院校而努力奋斗!
莆田学院
学校概况
第一条学校的全称为莆田学院(院校国标码:11498),英文译名:PutianUniversity。
第二条莆田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拥有文、理、工、医、管、教、艺、经等学科门类。
办学层次
本科。
学制:临床医学和城乡规划为五年,其它专业为四年。
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英语及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合格(没有统一组织英语口试的省份除外)。
第十二条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正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学校尊重考生填报院校志愿,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调档原则及调档比例,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录取。学校对江苏省籍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照江苏省第二批录取本科院校的低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学校优先按出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其它专业志愿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安排。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视为有专业志愿;对所填报的专业均未被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专业调配时,考生按高考总分高低排队,总分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若考生所在省份可进行平行志愿投档,我校使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进行录取。
(一)美术类各专业:
1、按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出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平行志愿特征分、文化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2、按非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以下计算公式得出的综合分(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平行志愿特征分、文化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美术类各专业: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分÷省级专业统考总分)×60%。
(二)音乐类各专业:
1、按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出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平行志愿特征分、文化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2、按非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文化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八条体育类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按非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专业调配时,若投档成绩相同,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九条录取新生必须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严格遵守“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录取过程进行监督(申诉电话:0594-2631233)。学校将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及福建省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1]314号、闽价费[2012]409号、闽价费[2018]19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按照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市价〔2015〕122号、莆市价〔2016〕63号、莆市价〔2016〕78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若有变化以莆田市发改委的批复为准)。退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避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济困难学生依其表现,除可享受奖学金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高校新生应到应征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督促县级征兵办在9月20日前将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至我校招生办,其入学注册手续、相关学费和其它入学费用在其退役后重新入学时办理和缴交。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按相关文件要求,2019级临床医学(定向县级医院)专业学生毕业后的本科毕业证书中内页加注有“定向县级医院”。
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莆田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莆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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