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7月1日起,深圳市将执行新的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从该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新低工资标准实施后,特区内低工资810元/月,关外低700元/月,违规企业将被处罚3万至5万元。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法和比重法,即低工资一般介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按照贫困户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赡养系数计算。此外,该局还综合考虑到居民生活费用价格、社会平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来测算深圳市的低工资,终得出深圳市低工资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880元/月和590元/月,自此,深圳市2006年度低工资具体调整为:特区内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记者了解到,在深圳历次低工资调整中,此次低工资涨幅绝对数大,特区内从690元涨到810元,特区外从580元涨到700元,特区内外均涨了120元。此标准仅次于上海继续保持全国第二。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如果企业支付的工资低于新的低工资标准,员工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一旦查实,劳动保障部门将对违规企业处以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企业补足少发的工资,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广大务工人员,根据条例,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并不包括加班工资以及上夜班、在高低温等特殊条件下的补助金。如果劳务工所在的企业没实施低工资标准,可拨打12333电话投诉,或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深圳只生关内关外,区劳动没有独立的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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