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统考试卷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加强对试卷传递分发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安全。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各市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劳社鉴发[2006]6号)的有关要求,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指定一个考点,特殊情况多不超过三个考点。
(三)严格统考现场考务管理。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申报条件。制定职业鉴定监考工作守则,做好考场管理,严格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
(四)做好质量督导和举报查处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做好统一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管理,做好考场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当地人力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巡视督导。派出的督导员必须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一律佩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质量督导员》证卡。一旦发现违纪行为,要按权限及时处理逐级上报,并做好记录。遇重大事情,即刻上报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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