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卡的办理。根据学院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院计财处提供学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由计财处为受奖励和资助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
二、银行卡的发放。银行卡办理好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到计财处领取银行卡,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到计财处签字领取,领取时严格实行签字制度,学生因实习或其他原因未及时领取的银行卡,由计财处保管,学生返校后,到系(部)开据证明,说明当时未领取银行卡的原因,凭系(部)开据的证明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登记备案,然后到计财领取银行卡。
三、 银行卡的管理。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如果有遗失或丢失,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报案,同时申请补办新的银行卡,并将补办的新银行卡号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再到计财处更改银行卡号。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资金到位后,计财处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发放名册在一个星期之内将奖助资金打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给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在发放奖助学金时,若因学生补办了新银行卡没及时上报,造成学生个人的奖助学金发放不成功或发放不及时,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奖助学金管理
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资金由学院计财处负责管理,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资金到位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将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分别打入到学生个人的银行卡上,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合理使用奖助学金,用以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若发现获资助学生有滥用奖助学金的行为,对于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下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院停发或追回所发助学金,取消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的参评资格,其停发或追回所发助学金由计财处管理,同时给学生一个学期的改过期限,学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改掉了自己的不良行为,学生可按下列程序到计财处领回其停发或追回的助学金。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通过——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同意意见——系(部)书记签署同意意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签章——分管院长审批——计财处领取。
第十四条对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的宣传
一、每年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将《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发给新生。
二、系(部)要组织各班充分利用班团活动开展爱国主义和感恩教育。
三、每年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助我圆了大学梦”或“国家奖助学金激励我成才”等为主题的征文比赛活动。
四、充分利用我院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搞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对学生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对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的考核
学院把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和个人年终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部门或个人若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取消部门或个人年终评优资格,并对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档案材料的管理
学生申请奖助学金的相关材料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管理,按年度、分系(部)、分奖助类别、分等次建立好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省资助中心下发的有关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文件;
2、学院评审奖助学金的方案或通知;
3、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4、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有关证明;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6、评审会议记录;
7、贫困生认定备案表(电子和纸质);
8、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电子和纸质);
9、湖北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表(电子和纸质);
10、奖助学金公示名册(电子和纸质);
11、学生银行卡发放签字名册(电子和纸质);
12、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审批表(电子和纸质);
13、奖助学金发放名册(电子和纸质)。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都必须记录到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学院行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日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及管理学生银行卡的办理、发放与管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