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报我校审批,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外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同意后,由学生本人负责将相关材料报转入学校审批。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专业、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正在休学的学生;
(五)留校察看期间和拟进行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文科和理科专业互转者;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东北石油大学常见考生第一百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