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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對象: (01)、 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02)、 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澳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03)、 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或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應備文件: (01)、 證明文件: 1、 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附有效之學生簽證影本或國外在學證明正本,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2、 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附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3、 以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附蓋有大陸、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國外、香港或澳門工作許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4、 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已在香港、澳門居住七年以上,無配偶或直系血親隨行者,依香港、澳門居民身分申請。有配偶或直系血親隨行者,附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5、 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附在大陸地區之下列文件: 甲、 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在職證明(附公司地址、電話)、薪資所得證明及任職公司執照或員工證件影本。任現職六個月以上者:附任職六個月以上之在職證明。任現職未滿六個月者:附現職在職證明及在前一單位任職六個月以上之任職證明,其新舊職務調任期間應三個月以內。出具時間:在職證明及任職證明應自申請書填寫之日回溯三個月內出具。(2)以在大陸地區 乙、 學生身分申請者:有效學生證影本或各級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丙、 以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 附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 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存單。 附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 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存單。 存款證明附正本,一個月內開立。 存摺或存單附影本,後一筆明細應於一個月內。 筆存款可合併計算。 存款未滿三個月者,加附近三個月內出具曾任職六個月以上 之在職或任職證明。 (0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行證申請書,填寫事項如下: 01、 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下載。 02、 照片彩色、黑白均可,應與所持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03、 護照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 04、 自國外來臺或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附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自香港、澳門來臺者,附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返回香港、澳門證明影本及身分證明影本。 05、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臺灣地區代申請之旅行社,依據其護照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06、申請人簽章欄,由欲來臺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07、 證明文件,貼於申請書背面。 08、國外旅行社代送審查之案件,申請書加附影本一份。 三、申請方式: (01)、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註記,於審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組團,寄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並已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為申請許可。 (02)、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 \(03)、 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寄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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