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贷款学生如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或家长、配偶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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