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3)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贷款本金偿还
(1)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贷款学生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并寄回原经办银行。银行与学校进行核实;
(2)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3)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4)贷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
(5)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贷款学生携带本人身份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辅导员(班主任)身份证复印件(根据银行要求)到原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继续实行财政贴息。
3.合同变更的管理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贷款学生如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或家长、配偶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
4.违约学生公布
(1)获得贷款的学生应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主动向银行提供本人新的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邮编等),还息情况纳入本人诚信评价体系;
(2)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
(3)学校协助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5.获得贷款的学生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款的,在毕业离校前,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还贷计划,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6.档案管理
学校将学生贷款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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